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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安全生产法第一期学习资料

日期:2022-06-01  来源:follow栗 悦安微信公众号  作者:   浏览次数: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重点谈新版《安全生产法》的2个最突出的特点,便于大家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的“底线”,尤其是企业的CEO,要用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特点一:2014版《安全生产法》(以下称老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处罚部分,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并处……”,这是老法的一个程式。(见图一)

     


    不管是老法还是2021版新法,都是问题导向型,只是老法多强调问题的改正,最多“可以处”罚金。如果“逾期未改正”,就会“并”处罚金。

       这次修订,变化最大的是老法里面 “可以处”三个字,在2021版新法里面变成了一个字——“”,就是直接处罚金,没商量。(图二为2021版新法同样内容修订后条款)。

     

      同时,2021版新法罚金数额是2014版老法的2倍以上(读者可自行对照以上两图)。最高罚金达到1亿元(见图三)。


    

       另外增加了“动态处罚”内容,对企业处罚后,如果企业拒不整改,可以按照原数额按日处罚。其处罚公式:

  

实际处罚金额=原处罚金额  ✖  n

 (n=出具责令整改书后至完成整改前的天数)


只要没有整改,每天都可以罚你这个数。详见具体法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法还增加了对个人的处罚额度,尤其是增加了对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处罚。

       特点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重大隐患提起公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仅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这次修改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介入安全生产不仅限于事故调查。请看详细条文:

    2021版新法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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