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安全生产法第四期学习资料
日期:2022-06-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21版安法,书写行业的《西游记》
《西游记》里的孙大圣头上有个金箍,只要唐僧,抑或是观音菩萨念起咒语,孙大圣就会痛的满地打滚,任你有通天的本领。那新《安法》把紧箍咒戴在了谁的头上? 2021版《安全生产法》可以说是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可以说是控制事故的“定海神针”,只要落实到位,大概率就不会发生事故。 第五条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之前上级部门开会经常这样强调,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把他写入法律,还是开天辟地第一次,它的意义就在于”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就话有了法律支撑,它的法律地位是任何人无法撼动的。 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给了企业主要负责人7条安全职责,其中需要主要负责人亲自落实的就有5条,必须保证的一条。就剩下最后一条事故报告,还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只一个“落实”、“实施”、“保证”,就能把主要负责人“箍”的死死。注意:”保证”和”保障”是不一样的。虽然可以设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但是人家只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责。一旦发生事故,调查组会依法追责,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谁也不好替谁背锅。 不要抱怨法律太严,实在是事故真的不好控制,仅靠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很难实现安全生产,更何况不少主要负责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要么下放责任、推卸责任不作为,要么重生产轻安全瞎指挥乱作为,导致安全责任层层失守。所以,”老大难,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 制定法律目的不是惩罚哪个人、哪些人,而是要让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头人重视起来,并带领全员共同筑牢安全生产的大堤、防线,共同抵御安全生产风险。
如何破解履责难题
真的要主要负责人自己来落实自己的7条安全生产职责,怕是没有一条能真正做到。
老板落实不了,总得有人代劳,那这个人会是谁?一般来讲普遍公认的是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有的单位连独立安全机构都没有,哪来的负责人。所以,第一步是有个独立的机构。 第二步:选对人。怎么选对人,换句话说,选人的条件是什么? 第三步:给够钱,不能用以前的老眼光看安全专业人才,用待遇要求低的人,不少单位的安管人员80%是即将退休的人员,这反应处什么问题?用人也讲究性价比。更不能耍小聪明把人骗过来后,再想办法降低待遇,降低待遇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不称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条件可以降低安管人员的待遇,要知道,干安全这一行,需要“能力+不怕得罪人”两个硬性条件。当然还要参考当地的经济情况,这需要老板自己把握,天嘉宜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第四步:感情投资。人是感情动物,本来安全岗位就不那么有吸引力,常人看来是个“异类”,你再整天爱答不理,甚至横挑鼻子竖挑眼,更有甚者把本不是安全岗位的业务、事情交给安管人员,一次两次都能接受,时间长了,怕是谁心里都不乐意。不出事故还好,一旦出事故,把责任直接推给安全机构和安管人员,这样谁都不愿意跟你干。即便收入高,最终也会离你而去。要知道信任、感情同样是人的”刚性内在需求”,是人性。需要领导的关心、贴心。 最终我们的主要负责人要明白一个道理,在企业,任何一个员工都是给老板打工的,安全管理人员更是替老板履责(多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