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
security本期要讲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背景:最近不少企业在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越来越饱满、越丰富,但是从最近检查来看,不少单位对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范围理解不准,界定不清,甚至有些内容牵强附会。
其他负责人肩上重担挑几何?
我们知道,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有一个以上负责人。简单来讲,除了主要负责人,就是其他负责人。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而对于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 2021版《安全生产法》只有短短的一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问题来了,是不是这一群体的安全职责内容与范围可以自己来演绎?
答案是否定的。
他们的安全职责范围有界定
这部分内容在《安全生产法》原文里是找不到的,但是我们翻开《安全生产法》释义,对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范围这样解释:
“认真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悄悄告诉您:学习法律不能只看原文,还要看注解和《释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学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千万不能只求一知半解 ,甚至根据字面意思,凭自己的理解随意讲解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